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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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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修正通過
| 第一條 |
凡本校教職員工生、畢業生、退休人員、兼任教師及臺北市各國小教師概憑本校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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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或本館核發之借書證借閱圖書。 |
| 第二條 |
借書冊數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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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職員工:四十冊,期限六十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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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大學生,十冊,期限三十天。研究生,二十冊,期限六十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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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畢業生、退休人員、兼任教師及臺北市各國小教師:五冊,期限三十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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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推廣學分班學員以班級為單位,發給借書證五張,每證可借五冊,期限三十天。 |
| 第三條 |
借閱圖書應如期歸還,借書期滿如無他人預約得續借一次,期限同第二條規定。借書逾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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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未繳清罰款者,暫停借書權利。借書逾期不還者,每逾一日,每冊罰款新臺幣貳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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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罰款,或以工代罰,折抵工讀時數。逾期超過六十日經本館催還而未還者,視同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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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章賠償。 |
| 第四條 |
借出之圖書應善加愛護,如有遺失或污損情事,應由借書人賠償相同之圖書;其因絕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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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購得時,須經相關學科圖書館委員認可,方得以同類並高於計價之圖書賠償。其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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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標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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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新台幣定價之圖書則依該書定價計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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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基本定價」定價之圖書,則依「基本定價」之五十倍計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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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外幣定價者,則依當日匯率定價計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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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套書則以平均單價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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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標示定價之圖書,一面(頁)以新台幣0.5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頁)數者,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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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冊以新台幣300元計價。 |
| 第五條 |
本館遇有急用、清查整理及裝訂圖書時,得隨時索回借出圖書。 |
| 第六條 |
借書須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借。遺失借書證件須即向本館聲明掛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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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因借書證件遺失致使本館蒙受損失時,應由原持證人負責,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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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 |
| 第七條 |
凡參考書、期刊、報紙、珍本或絕版圖書及限館內使用資料概不外借。 |
| 第八條 |
教職員工離職、退休或學生休退學、畢業時,須還清借書,否則不予辦理離校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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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
| 第九條 |
本校師生可依本館與各圖書互借合作學校或機構之協議或辦法向該圖書館辦理借書。 |
| 第十條 |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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